(2017)陕0823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494号申请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横法执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赔偿申请人刘某某被烧毁的树苗款共计3912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48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49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