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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494号申请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横法执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赔偿申请人刘某某被烧毁的树苗款共计3912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48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49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