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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付忠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付忠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469号原告:王俊,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国,靖江市江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中虹花苑35幢朝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印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军,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与被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韩 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