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岐山与薄海军、乔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岐山,薄海军,乔小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1民初1831号原告:李岐山,男,1945年1月8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告:薄海军,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告:乔小武,女,41岁,现住五原县。原告李岐山与被告薄海军、乔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岐山、被告薄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小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岐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算至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7日,被告薄海军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其中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另10000元双方约定如果2016年3月前不还,利息按2%计算。被告薄海军辩称,借款是事实,现在无能力偿还,利息适当给点。经审理查明,被告薄海军与被告乔小武系夫妻关系,2016年前,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后,被告陆续将利息偿还至2016年1月17日,2016年1月17日双方结算后,被告给原告书写了借条两张。一张为“今借到李岐山现金10000元,如2016年3月归还则无利息,如还不了,利息按2分计算。借款人薄海军。2016年1月17日。”另一张为“今借到李岐山现金10000元,利息2分。借款人薄海军。2016年1月17日。”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有被告书写的借条可证实,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薄海军向原告借款事实存在,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薄海军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即被告薄海军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因被告乔小武与被告薄海军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乔小武应与被告薄海军共同偿还上述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薄海军、乔小武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薄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学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馨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