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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世兵与胡孝君、卢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兵,胡孝君,卢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002号原告:王世兵,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孝君,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被告:卢光红,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兵诉被告胡孝君、卢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兵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孝君、卢光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兵撤回对被告胡孝君、卢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世兵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光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