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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0925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俊芳与许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0925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赵俊芳,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干部,住凉城县。被执行人许海贵,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干部,住凉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俊芳与被执行人许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俊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俊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城县人民法院(2017)内0925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雁军审判员  白世荣审判员  徐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伊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