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小会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任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张鑫,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任小会,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本院在执行张鑫与任小会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小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现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3133.54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81执12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宗承宝人民陪审员 任林梓人民陪审员 郝红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慧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