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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小会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任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张鑫,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任小会,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本院在执行张鑫与任小会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小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现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3133.54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81执12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宗承宝人民陪审员  任林梓人民陪审员  郝红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慧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