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静梦申请吴淑贞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静梦,吴淑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特3号申请人:王静梦,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申请人:吴淑贞,女,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工业园区东港。指定代理人:吴培燕,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人王静梦与被申请人吴淑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美容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指定被申请人吴淑贞的侄女吴培燕为其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静梦称,其母亲吴淑贞因脑梗塞后遗症脑萎缩,于2012年3月入住苏州兴卫护理院,至今病情无好转,长期卧床不起、失语、大小便失禁、鼻饲喂食,已无认知及思维活动能力,无个人行为自理能力,故申请宣告吴淑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王静梦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吴淑贞的指定代理人吴培燕对申请人王静梦的申请表示同意。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吴淑贞与王苏牧系夫妻,二人仅生育了一个女儿即王静梦,吴淑贞、王苏牧于1999年协议离婚。后吴淑贞与程忠荆结婚,两人又于2004年协议离婚,吴淑贞与程忠荆未生育任何子女。吴淑贞的父亲吴俊英于1981年去世,母亲彭吟慈于1968年去世,兄长吴清泉于1989年去世,姑姑吴三媛也于1970年去世。吴淑贞因脑梗塞后遗症脑萎缩,于2012年3月入住苏州兴卫护理院,至今病情无好转。审理期间,申请人王静梦及被申请人吴淑贞的指定代理人吴培燕一致同意由申请人王静梦担任被申请人吴淑贞的监护人。经申请人王静梦申请,本院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吴淑贞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予以鉴定。2017年5月18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申请人吴淑贞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由苏州兴卫护理院证明、户表、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及询问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静梦作为被申请人吴淑贞的成年子女,提出宣告被申请人吴淑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而《司法鉴定意见书》已评定被申请人吴淑贞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吴淑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吴淑贞自2004年离婚后未再婚、无配偶,父母已故、兄长已故,且指定代理人吴培燕同意由申请人王静梦担任其监护人,该意见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吴淑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王静梦为被申请人吴淑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美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奚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