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元荣与赵帅、张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元荣,赵帅,张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583号原告:朱元荣,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商银行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帅,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张培,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淮北春天旅行社濉溪营业部负责人,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朱元荣与被告赵帅、张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朱元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元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朱元荣负担。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