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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元荣与赵帅、张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元荣,赵帅,张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583号原告:朱元荣,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商银行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帅,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张培,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淮北春天旅行社濉溪营业部负责人,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朱元荣与被告赵帅、张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朱元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元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朱元荣负担。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