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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全铉淑与全连子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铉淑,全连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692号原告:全铉淑,女,1936年4月6日生,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赵升俊,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连子,女、成年人,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全铉淑与被告全连子之间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全铉淑诉称:2017年4月7日,全连子无正当理由从全铉淑的银行存款帐户内转账了65万元,故请求判令全连子返还不当得利65万元。本院认为:全铉淑未提供全连子的身份信息、住所等材料,无法识别全连子,故视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被告不明确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全铉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10300元),退给原告全铉淑10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