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589号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2-418。法定代表人:李利,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进良,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伟,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正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