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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云道与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道,周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1民初428号原告:杨云道,男,192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周萍,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杨云道与被告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云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萍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云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周萍偿还借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达前述之诉讼请求。周萍因下落不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被告身份信息表。对于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被告身份信息表,本院认为其来源及形式要件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同村居民。2015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杨云道的现金人民币共计伍仟元整(摁印)。小写¥5000.00大写(摁印)。借款人周萍(摁印)2015.9.20身份证:XXXXXXXXXXXXXXX”。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致形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被告周萍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杨云道多次催收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杨云道要求被告周萍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萍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云道偿还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顺林人民陪审员  李红波人民陪审员  周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