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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磊与被告张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张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民初926号原告:刘磊,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继伟,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睿,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长皋乡。原告刘磊与被告张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睿依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8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经营木材生意,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木材,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4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木材,双方均不得违约,如被告到期未交付木材,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可时至今日,被告却始终未向原告交付木材。张睿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刘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木材,被告为原告出具定金收据一份,写明“今收到刘磊交来定金肆万元整40000元,双方协商约定刘磊从张睿处购买木材,张睿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向刘磊交付木材,双方均不得违约,如张睿到期未交付木材,应双倍返还刘磊定金。交款人:刘磊(签字捺印)收款人:张睿(签字捺印)2016.10.3。”被告未按约定交付木材,现原告索要此款。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木材并给付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据,能够证明原告刘磊与被告张睿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张睿在收受定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磊双倍定金,共计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张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国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宝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