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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行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建华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初315号原告宋建华,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雪苑路1号。法定代表人栗朝举,该区政府区长。行政负责人黄文杰,该区政府副区长。委托代理人马传领,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关大街与古宋河交汇处东侧。法定代表人孙道广,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建华因要求确认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睢阳区政府)、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以下简称古宋办事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宋建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睢阳区政府、古宋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建华自愿撤回对被告睢阳区政府、古宋办事处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建华负担。审判长  冯明审判员  牛杰审判员  张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