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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8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定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8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建,男,生于1966年9月5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469号。法定代表人:文武,董事长。被执行人:文定国,男,生于1962年7月13日,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定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标的4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杜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定国就尚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