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7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行与王洪、唐锡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王洪,唐锡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100号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以浩。被告:王洪,男,196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唐锡军,女,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诉被告王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员王平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为国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晓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