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4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侓亮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子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1025号申请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洪洞县玉峰路(原北坏路009号)法定代表人:程延虎,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子琳,女,1984年4月3日生,汉族,住洪洞县城内牛站街8号。本院在执行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侓亮亮纠纷一案中,经查,侓亮亮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和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刚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