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民辖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敬与张领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领,王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领,女,1982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敬,男,1979年8月2日出生,现住江苏省丹阳市。上诉人张领因与被上诉人王敬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10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领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1、上诉人至起诉时已经在山东省临沂市××山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在临沂市××山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经济往来均通过银行流水交易,从借贷形成过程看,上诉人应为接受货币一方。故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临沂市××山区,本案应当由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丹阳市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