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静梅、蔡日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静梅,蔡日光,陈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梁静梅,女,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申请执行人:蔡日光,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陈燕玲,女,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梁静梅与蔡日光、陈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6)桂11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助理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容 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