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监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东琴与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东琴,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83号申请执行人:孙东琴。被执行人: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省府前街。孙东琴与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现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区为名人名企,为使案件尽快执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请求本院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4民初386号民事判决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鼓��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仁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