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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执监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东琴与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东琴,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83号申请执行人:孙东琴。被执行人: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省府前街。孙东琴与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现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区为名人名企,为使案件尽快执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请求本院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4民初386号民事判决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鼓��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仁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