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恒兴爆破拆除有限公司与朱友夫、张龙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兴爆破拆除有限公司,朱友夫,张龙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725号原告:河南恒兴爆破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中段26号。负责人:宋端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友夫,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张龙彬,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吕兰花,解放区众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兴爆破拆除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友夫、张龙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恒兴爆破拆除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兴爆破拆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恒兴爆破拆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实际缴纳1150元),由原告河南恒兴爆破拆除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原 琳人民陪审员  李法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芳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