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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苏占阁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占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796号被执行人苏占阁,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满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批准逮捕,2016年1月14日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7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执行人苏占阁罚金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冀0827邢初2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邢初26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双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