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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嘉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嘉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洛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曹晓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小杰,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济南嘉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65号-1。法定代表人:孙小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嘉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济南嘉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日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济南嘉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消费。现查明,被被执行人济南嘉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和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明的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对此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济南嘉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09)济仲裁字第010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济南嘉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贾 忠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