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彭瑶与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瑶,李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24号申请执行人:彭瑶,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李永强,男,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98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瑶与被执行人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0,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永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贤贵审 判 员 李 东代理审判员 宋怡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