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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窦华甫、吴秀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华甫,吴秀华,程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999号申请人:窦华甫,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执行人:吴秀华,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程同林,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华甫与被执行人吴秀华、程同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窦华甫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秀华、程同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秀华、程同林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董松岭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效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