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8吉翔宝(太仓)离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昆山顺亿涂布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翔宝(太仓)离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昆山顺亿涂布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翔宝(太仓)离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新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53070186。法定代表人於险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山顺亿涂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秦峰中路292号,组织机构代码06768026-6。法定代表人张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翔宝(太仓)离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顺亿涂布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昆山顺亿涂布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吉翔宝(太仓)离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630.4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现场查勘,被执行人昆山顺亿涂布材料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目前并非该公司。现被执行人昆山顺亿涂布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纲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查找被执行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吉翔宝(太仓)离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小艾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飞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