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君欢与李建华、江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君欢,李建华,江雪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3914号原告:潘君欢,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华,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江雪红,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君欢与被告李建华、江雪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自己有关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君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潘君欢负担。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