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显富与四川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德勇、刘贵平、郭丽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显富,四川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德勇,刘贵平,郭丽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罗显富,男,生于1968年3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桂花街。被执行人四川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德勇,男,生于1970年11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开江县沙坝场乡。被执行人刘贵平,男,生于1979年10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红梅村434号。被执行人郭丽蓉,女,生于1982年9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开江县沙坝场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显富与被执行人四川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德勇、刘贵平、郭丽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德勇、刘贵平、郭丽蓉已全部履行(2017)川1902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902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