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任秀云、周茂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秀云,周茂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民特11号申请人:任秀云,女,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周茂盛,男,194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代理人:周易,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被申请人周茂盛之女)。申请人任秀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茂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任秀云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年事已高,医院诊断病情为脑梗死、脑出血后遗症、血管性痴呆等病症,并叮嘱加强看护避免意外。被申请人现无认知力,需要特别照顾。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任秀云与被申请人周茂盛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30日因被申请人晕厥查因进入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2015年6月8日出院,主要诊断为脑出血。2015年11月24日因脑梗死进入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12月19日出院,主要诊断为脑梗死。2017年4月25日被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脑梗死;2.脑出血后遗症;3.血管性痴呆;4.高血压病3级。××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6月1日出具关于周茂盛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载明:1.被鉴定人周茂盛目前患“器质性精神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任秀云及被申请人代理人周易对宣告被申请人周茂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任秀云为其监护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任秀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茂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任秀云为周茂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