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强,刘建华,包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540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强,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王岗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包春香,女,1984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强、刘建华、包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61227.69元(截至2011年4月6日)及自2011年4月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逾期月利率17.74125‰计收的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马强于2017年12月31日签还清本案案款,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将三名被执行人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