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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云亮与被告薛金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云亮,薛金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950号原告:郝云亮,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仕,承德县全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金朋,男,1980年4月6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郝云亮与被告薛金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郝云亮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云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郝云亮负担。审 判 长  王 楠审 判 员  刘树军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