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根立与伍洪胜、伍国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立,伍洪胜,伍国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陈根立,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都斛镇丰江东淮村。被执行人:伍洪胜,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三合镇那金马头村。被执行人:伍国贺,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三合镇那金马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伍某某1、伍某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81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21143.72元给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24元外,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发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雨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