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毓国与山东省药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毓国,山东省药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毓国,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剑峰,董事长。上诉人高毓国与被上诉人山东省药材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高毓国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ll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高毓国上诉称: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租赁合同已经过期,并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双方的纠纷是租赁费纠纷,并非不动产纠纷,涉案房屋并无合法建筑手续,属违章建筑。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山东省药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所涉租赁房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该租赁房屋是否有合法建筑手续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需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予以确认,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