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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华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阜阳市华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100号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义,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华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该公司会计。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阜阳市华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