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某社、高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某社,高某,霍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07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某社,住所地岱岳区开元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某,理事长。被执行人高某、霍某、吕某。本院在执行泰安市岱岳区某社与高某、霍某、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