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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平利县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渭源县昱泰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利县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渭源县昱泰农机有限公司,刘晓丽,蒋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80号申请执行人:平利县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忠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明学,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甘肃省渭源县昱泰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晓丽,女,汉族。被执行人蒋宜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平利县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渭源县昱泰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57000元;交纳诉讼费6985元;申请费1115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17年5月15日前给付欠款200000元(已付);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欠款200000元;于2017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下余款457000元的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6民初687号案件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在本次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费11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己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