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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众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星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众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星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众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号、18-30号第13幢148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星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新路新水坑段49号J座六楼601。法定代表人:陈珍,总经理。上诉人上海众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70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众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同时,双方一直以来都是以送货上门的方式交付货物、履行合同,故本案合同履行应为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注册登记地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此外,上诉人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上诉人住所地的主张,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