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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广连与翟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广连,翟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390号原告邢广连,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翟鹏,男,汉族,1991年8月4号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系河南唐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邢广连诉被告翟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广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广连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