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崇阳等与董功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崇阳,许崇峰,许家林,刘秀华,陈淑珍,董功岩,庄海新,吴维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许崇阳,男,1994年12月8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许万波,男,1964年10月13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许崇峰,男,1996年1月20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许万波,男,1964年10月13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许家林,男,1938年3月8日,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许万波,男,1964年10月13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秀华,女,1941年4月9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许万波,男,1964年10月13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淑珍,女,1939年6月24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许万波,男,1964年10月13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功岩,男,1987年9月23日生,住吉林省磐石市。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庄海新,男,1984年5月27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吴维君,男,1959年9月18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窦瀚权,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春,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白爱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兆辉,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崇阳等人与被执行人董功岩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杨迎跃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玲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