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珊娜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珊娜,中荷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吕珊娜,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中荷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室五层2室。法定代表人潘世梁。原告吕珊娜与被告中荷建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仲字[2016]第34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5706.17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仲字[2016]第345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宁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许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