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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诉被告汤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汤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663号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负责人:黄峻,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沣,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汤勇,男,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什邡市。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与汤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汤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理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