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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八五一一分公司与顾榜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八五一一分公司,顾榜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3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八五一一分公司。负责人:王玉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青,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榜玉,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八五一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八五一一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顾榜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终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八五一一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第一,其公司合理使用了涉案房屋,尽到了管理、合理使用及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房屋周边的客观环境、房屋受损年份的自然天气状况及房屋自身建设缺陷等原因造成房屋损坏。同时,顾榜玉也没有对房屋尽到检修维护义务。第二,两份鉴定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程序违法。从鉴定的程序看,鉴定机构及出庭质询的鉴定人员资质均存在问题。从鉴定内容看,鉴定意见未考虑折旧问题,同时,出庭人员出庭质询缺乏合理理由且没有能力解答其质询的问题。第三,即使鉴定有效,也应减除已交纳的14万元的房租作为折旧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委托的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已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其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并经法院委托,进行房屋受损原因技术鉴定和房屋修缮造价鉴定,应认定该鉴定程序合法。对于八五一一分公司提出的折旧费问题,鉴定人已给出合理解释,且该公司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实质性的否定意见,原审采信此份鉴定意见正确。该鉴定意见明确表明房屋受损的原因系其公司不合理使用。该公司虽陈述已尽到合理使用义务,且及时告知顾榜玉进行维修,但无证据予以证明。房屋租金与房屋受损属于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八五一一分公司在承租房屋期间,理应给付相应的房屋租金,不能因为承担损坏房屋的赔偿责任而免除给付租金的义务。综上,八五一一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八五一一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鑫审 判 员  徐世敏审 判 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卓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