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财保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鑫、覃美岭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鑫,覃美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财保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明陆,男,生于1961年8月19日,土家族,住利川市汪营镇沿江街道沿江*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1********。被申请人张鑫,男,生于1974年7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住利川市。被申请人覃美岭,女,生于1976年8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住利川市。申请保全人张明陆与被保全人张鑫、覃美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鄂2802财保5号民事裁定,对被保全人张鑫、覃美岭的银行存款在106050元内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张明陆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明陆向本院已提起诉讼,其自愿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张鑫、覃美岭的银行存款在106050元内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050元,由张明陆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松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