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东升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敦化市沙河沿镇长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东升鹿业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沙河沿镇长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050号原告:敦化市东升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敦化市沙河沿镇。法定代表人:孙志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来,吉林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沙河沿镇长乐村村民委员会。其他状况不详。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东升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敦化市沙河沿镇长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东升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东升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东升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敦化市东升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