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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8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辉源达玩具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辉源达玩具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288号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57051R。法定代表人:张冬梅。委托代理人:谭景林。委托代理人:莫炳章。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辉源达玩具商行,经营场所: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上埭外洋工业区恒安路西侧工业区*层。经营者:吴守然。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辉源达玩具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娜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人民陪审员  巩新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