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秀珍与南通市盟泰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秀珍,南通市盟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512号申请执行人冯秀珍,女,194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南通市盟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如城街道益寿路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黄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秀珍与被执行人南通市盟泰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苏0682民初721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南通市盟泰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冯秀珍因事故造成的损失94558.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盟泰服饰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于2017年2月18日通过本院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必须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本案一审判决因当事人提起上诉而未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冯秀珍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