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9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常有与乔军锋、李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有,乔军锋,李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9491号原告:常有,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段军晓,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庆录,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军锋,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乔金停,男,汉族,1956年3月4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被告乔军锋之父。被告:李彦华,女,汉族,1984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乔金停,男,汉族,1956年3月4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梁湖村***号。系被告李彦华配偶之父。原告常有与被告乔军锋、李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常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乔军锋以家庭生活开支紧张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5万元现金。2013年10月4日,被告乔军锋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约定尽快归还,但截止目前,原告未收到任何还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有续期间,两被告应该共同偿还。现被告不信守承诺,再三推脱拒绝还款。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乔军锋、李彦华欠原告常有本金五万元、利息五千元,共计五万五千元。被告乔军锋、李彦华分期支付给原告常有:于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前支付利息五千元;于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前支付本金二万五千元;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支付本金二万五千元。如果被告乔军锋、李彦华未按上述协议如期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常有有权就余额直接申请执行。二、该案自此了结,关于该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五百八十七元五角,由被告乔军锋、李彦华承担。该费用已有原告常有预交,由被告于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常有。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钰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