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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威海市联动视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市联动视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被执行人威海市联动视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联动视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2014)威环民初字第2520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颖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