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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韩圣与黄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圣,黄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27号之二申请人韩圣,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黄利军,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现住正蓝旗。我院执行韩圣申请执行黄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30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黄利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韩圣借款人民币35,000.00元及利息11,200.00元,由黄利军承担案件受理费477.5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黄利军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韩圣于2017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利军在社会上欠款较多,已长年不在正蓝旗居住,其名下有一处房屋已被我院冻结过户手续,但现在无法找寻到被执行人黄利军,申请人韩圣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利军现住址及联系方式,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30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一旦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郅                       国执行员 贾           秀           军执行员 乌力吉达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达胡尔巴雅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