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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5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鸡西市国土资源局梨树分局申请强制执行梨树区广源电机修理厂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鸡西市国土资源局梨树分局,梨树区广源电机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05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国土资源局梨树分局,所在地址鸡西市梨树区。法定代表人李克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正国,男,1971年5月9日出生,鸡西市国土资源局梨树分局工作人员,住鸡西市梨树区。被执行人梨树区广源电机修理厂,所在地址鸡西市梨树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鸡国土征字2016(梨)第22号征收令,征收内容为: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2日前依法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336.90元。被执行人未按照征收令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作出鸡国土征字2016(梨)第22号征收令,但申请执行人未依法履行送达、告知、催告等法定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依法履行送达、告知、催告等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其强制执行申请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国土资源局梨树分局申请强制执行鸡国土征字2016(梨)第22号征收令一案,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占忠审判员  郭兰君审判员  满江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桂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