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韩志明与张大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明,张大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775号原告:韩志明,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张大刚,男,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韩志明与被告张大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韩志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志明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明撤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韩志明负担。审判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云婷 来源:百度“”